投行老总状告老东家,讨还800多万奖金!法院为何一二审都只判赔117万?

2023-07-11 17:49:03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中邮证券与原投行部总经理刘某关于劳动争议的二审判决书,刘某认为,中邮证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项目奖金等共计约895万元,而中邮证券则认为无需向刘某支付任何赔偿金及奖金等,反而指责刘某入职公司后,一直工作表现较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记者注意到,刘某与中邮证券最主要的争议点是关于适用何种奖励办法计算刘某2020年应得项目奖金,因为这关系着刘某约817万的奖金问题。刘某主张适用旧奖励办法,中邮证券则主张适用新奖励办法,因此关于新旧奖励办法,二者展开了激烈地争辩。

先说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中邮证券向刘某支付各种赔偿金及奖金等约117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中邮证券认为刘某不能胜任岗位

根据法院认定事实,刘某入职中邮证券的岗位为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双方均认可刘某年薪为100万元,其中每月工资6万元,剩余28万元于年底任务完成后支付。2021年2月2日,中邮证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刘某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为由,通知于2021年3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为何二者会闹翻至法院呢?刘某认为,中邮证券应支付2020年工资差额28万元;应支付2020年项目奖金816.91万元;应支付2019年递延奖金26.96万元;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0万元。以上共计894.57万元。

当然,中邮证券则不同意刘某以上观点。中邮证券认为,双方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年薪剩余部分的约定,刘某2020年获得的工资及项目奖金已远超100万元,故公司无需再向其支付差额工资;另外,刘某2020年的部门业务奖金已按新奖励办法发放;刘某已经离职,所以无需支付2019年递延奖金。

在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方面,中邮证券表示,刘某入职公司后,一直工作表现较差。中邮证券阐述了六个方面的理由,一是刘某主导的2019年奖金分配违反了公司规定,侵犯了其他员工的权益,在集团内部导致恶劣影响;二是在民主评议测评中,认同率位于最末位;三是在2019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中,绩效考核结果为D(末等);四是被公司党委书记进行提醒谈话后仍无明显改进,无法胜任工作;五是2020年民主测评仍位于最末位。六是刘某因工资差额及奖金发放等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与公司关系破裂,无心认真工作,以致于无法胜任工作。因此,公司才将刘某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

新旧奖励办法大争辩

不难看出,就刘某提出的诉求中,2020年项目奖金816.91万元是最核心诉求,刘某认为应按照旧奖励办法计提2020年项目奖金。刘某在二审中就表示,新奖励办法关于刘某项目奖励的条件及项目奖金的计提、核算、发放,要较旧奖励办法规定严苛,大幅度降低减少了其项目奖金数额及发放条件,属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单方降低劳动报酬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

另外,刘某还进一步表示,2021年3月正式发布和实行的新奖励办法即便有效,也仅对2021年4月1日后所发生的具体项目有效。对之前的项目,尤其是2020年度投行部项目奖金的计提、核算、发放无效。2020年度投行部项目奖金的计提、核算、发放仍应当适用旧奖励办法。

中邮证券则认为公司按照旧奖励办法发放2019年项目奖金后,引发诸多员工反对,于是修订了新奖励办法,投行部内部也明确按照新奖励办法发放2020年项目奖金且经过充分的民主程序。中邮证券在二审中进一步表示,刘某主导的2019年奖金分配,旧奖励办法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形下施行,且私下将部门领导奖金分配比例确定的畸高,又强行一人分走部门领导奖金的95%,侵犯了其他员工的权益,导致投行部的奖金分配违反了公司规定。在集团内部导致十分恶劣影响,未能正常履行职责发挥部门领导应起到的管控职能,反而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多分奖金。

此外,记者注意到,关于刘某提出的现在征求意见而制定的制度只能适用于之后的项目,不能适用于以前,于晓军(中邮证券副总经理)曾回复称年底制定制度适用于当年的项目是公司的惯例。

明确可适用新奖励办法

那么,法院对于新旧奖励办法是如何看待的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应适用新奖励办法计算刘某应得的项目奖金,处理无误。

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首先,项目奖金属于激励性薪酬,中邮证券在项目奖金的分配问题上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可综合考量公司经营状况、既往制度运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制定及修订相关奖励办法。其次,项目奖金相关制度涉及的是中邮证券员工的利益,并非仅关系某个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用人单位可在法律框架下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

再次,从2019年度项目奖金发放及旧奖励办法制定及实行情况看来,中邮证券系于2019年底制定并实行旧奖励办法,并于2019年底及2020年初发放项目奖金,故其公司视实际情况制定新奖励办法,符合公司惯例。最后,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知中邮证券在新奖励办法制定过程中已明确该办法将用于2020年项目奖金分配,且新奖励办法已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并向劳动者公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关于中邮证券应支付其上述期间项目奖金816.91万元且应一次性付清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虽然一审、二审对于2020年奖金适用问题上没有支持刘某的诉求,但对于其他诉求却予以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中邮证券支付刘某2020年期间工资差额28万元(税前);支付刘某2019年期间项目递延奖金26.96万元(税前);支付刘某2020年期间项目递延奖金38.87元(税前);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0万元。以上共计116.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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